一、民用建筑的分类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1)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居住功能公寓、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等等;
(资料图)
(2)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等。
二、工程施工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当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时,宜先做样板间,并对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天然花岗岩石材或瓷质砖使用面积>200 ㎡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采用的某一种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500 ㎡时,应对不同产品、批次材料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分别进行复验。
三、验收
1.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3.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苯、TVOC的抽检数量≥房间总数的 5%,每个建筑单体≥3 间;房间总数<3 间时,应全数检测。
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3 间。
5.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
6.当房间内有 2 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采用对角线、斜线、梅花状均衡布点,并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采用集中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通风系统正常运行的条件下进行;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 1h 后进行。
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通风系统正常运行的条件下进行;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 24h 以后进行。
9.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 1 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10.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